1、各类公司个人遗失登报 ,营业执照、 *登记证、 银行开户证、组织机构代码正副、IC卡及数字证书 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社保登记遗、 各类发票、、、 毕业证、 报到证、 导游证、 教师、 、各类...
2、各类公司开业公告、注销公告、减资公告、变更公告、合并公告、招标公告 、拆迁公Q告、迁坟公告、公司免责公告、解除公告、启事、通知、各类公告...
营业执照遗失,*登记证遗失,组织机构代码遗失,食品卫生许可正副本遗失,公章遗失,财务章遗失,法人章遗失、保险单据遗失,许可证遗失,就业资格证遗失,货运提单遗失声明,合同遗失声明,收据遗失,歇业申请公告,公司注销公告,清算公告,离职声明公告,减资公告,吸收合并公告,股权转让公告,招标公告,外商设立公告,企业声明公告,分立公告,环境影响评估公告,土地出让公告,公告,*判决公告,*送达公告登报等。
登报债权转让公告是否有效?
债权人转让债权以登报公告方式通知失联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据此规定,确定了两个主要问题:
**、债权人转让债权需经过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第二、债权人未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不影响原债权人与债权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效力。
但从该规定来看,对于债权转让时对债务人的“通知”方式、方法等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也无具体标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民间纠纷增多,大量关系中的债务人失联,导致原债权人面临债权转让通知无法书面送达债务人进行签收的窘境,若以登报公告的方式向失联债务人进行通知是否对债务人产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